申請拉脫維亞居住證有哪些注意事項?


2010-08-22cobain
申請拉脫維亞居住證注意事項:
1.請注意,必要情況下,負責官員有權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文件 。
2.申請居住證的外國人必須由本人將所需文件遞交大使館。外國人有權以拉脫維亞文、英文、法文、俄文和德文遞交居住證申請文件。外國簽發的文件必須根據1961年10月5日簽署的《海牙公約》的監督條款得到法律許可或證明,國際協議另行規定的除外。如果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部門簽發,應當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認可。
3.熒光或 X 光檢查結果證明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無犯罪記錄證明自簽發之日起 6 個月內有效。
4.居住證申請文件審查稅:
- 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收到文件后 30 個工作日之內 - 70 拉特( 1100 RMB )
- 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收到文件后 10 個工作日之內 - 170 拉特(2650 RMB )
- 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收到文件后 5 個工作日之內 - 220 拉特( 3400 RMB )
5.簽證手續費 - 30 拉特 ( 480 RMB )
6.國家稅和簽證手續費必須在提交相應文件以前交納。
7.獲得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批準后,外國人應當申請有效期為 30 天的長期簽證。 抵達拉脫維亞共和國后,外國人應當親自前往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外國人服務中心或地區辦事處并領取居住證。
更多信息請參見拉脫維亞共和國外交部主頁 www.am.gov.lv 和拉脫維亞共和國國籍和移民事務辦公室主頁 www.ocma.gov.lv 。